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监督挺在前面,贯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突出权力监督的预防腐败功能,防患于未然,将监督关口提到“四种形态”之前。
一、落实纪委监委首要职责的需要
党章第46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国家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是其第一位的、基本的职责。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实行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落实纪委监委这一基本的监督职责,首先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既预防腐败的发生,又审查违纪问题、调查违法犯罪问题,还要同时考虑纪的因素和法的内容,不断提高监督效果。其次,党内监督必须紧紧围绕政治建设这个根本,把“四种形态”作为强化监督的抓手,把巡视利剑擦得更亮,派驻监督要发挥“探头”作用。同时,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再次,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实现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是监委会设立后必须尽快落实的基本要求。
二、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需要
监督的法治化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监督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从起初的道道禁令严反“四风”到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规范,再到党内法规的清理、制定,直至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我国反腐败法治基础不断夯实。从党内监督条例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再到国家监察法,“监督”一直是一个核心词汇。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就要牢固树立不依规依纪依法就是违规违纪违法的理念。一方面,要把党内法规对于“监督”的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党章精神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着重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另一方面,要把国家监察法对于监督的规定落到实处。监察法对于“监督”职能有具体规定,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前,对于廉政教育的开展更加规范,但是对于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需要细化办法。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监督的法治基础,把监督关口不断前移。
三、实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需要
实现从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的转化,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反腐败目标。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就是腐败存量持续减少,增量受到有效遏制,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取得压倒性胜利,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社会氛围。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新时代法治反腐战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实现这个反腐败目标,就需要解决好腐败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实际是“标本兼治”战略的升级版,即“标本协治”战略。反腐败标本协治战略的核心要义是,结合某一阶段腐败特点、反腐败形势和任务,正确处理治标降低腐败存量
与治本遏制腐败增量的关系,在腐败像脱缰野马难以控制之时,优先采取治标降低腐败存量,坚持“打虎”、“拍蝇”“猎狐”,把腐败的危害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在腐败存量大幅下降之时,就转向以治本遏制腐败增量为主,编织好廉政制度这个专门约束公权力滥用的笼子。权力监督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是预防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基础。遏制腐败增量,既要落实好现有各项监督制度,还要借鉴新时代以来我国业已探索形成的有效监督经验和国际社会成熟的监督方法,充分发挥权力监督的反腐败治本作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廉政建设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