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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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检举控告失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提供了重要遵循。

充分认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开展澄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政治隐患问题之一。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浪费信访举报资源,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成本,更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容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甚至“逆淘汰”现象。祛邪方可扶正,激浊才能扬清。《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在建设检举举报平台、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良好监督环境的同时,必须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规则》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要求对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精准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正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以及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界限,切实做到审慎从严、不枉不纵,既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又保护干部群众正当行使监督权。要严惩情节恶劣问题。对存在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等情节的,要从重处理。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要旗帜鲜明通报曝光,狠刹歪风,激扬正气。要坚决纠正不当得利。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积极稳妥开展澄清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干部因不实举报受到委屈、被人误解时,组织上要为他们说公道话,为他们加油鼓劲、撑腰壮胆,该澄清的及时澄清,该正名的公开正名”。要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把澄清正名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重要内容,研究出台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澄清工作。要积极开展澄清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因失实检举控告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要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主动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与其谈心谈话,加强组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其消除思想顾虑、正确对待群众监督。要审慎稳妥组织实施。澄清工作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对应予澄清和不宜澄清的问题作出规范,在认真研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妥善开展,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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