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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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重要内容。《规则》明确,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并通过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等,防范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规则》对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可以从“三不”一体推进的理念思路来理解:一是明确义务、规定权利,从思想上压缩打击报复行为滋生的土壤和空间。《规则》充分发挥指引、教育作用,从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两方面一并着力,既防止诬告陷害、有冤不得诉,又避免言之不预、不教而诛。比如,第三十六条明确检举控告人如实检举控告的义务,减少被检举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诱因;第三十七条确定被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的义务,划出被检举控告人不可触碰的红线;第三十八条畅通被检举控告人权利救济渠道,给予被检举控告人依法维权的途径。二是严肃纪律、严密防范,从制度上为检举控告人构建全方位权利保护网。《规则》通过“限制倒查”“提供保护”等方式加强防范。比如,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对匿名检举控告人的倒查行为;第四十七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保密要求;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确立了纪检监察机关为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提供保护措施的制度依据。三是严肃查处、依法打击,从惩戒上警示震慑打击报复行为。《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坚持“零容忍”,第四十九条明确提出严肃处理,以铁的纪律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打击报复提供便利行为,坚持刀刃向内,第五十二条列出了具体的负面清单,规定了严格的惩戒措施,坚决防止“灯下黑”。

实践中,反映打击报复的情况较多,但查实案例少,转立案率更低。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问题线索质量不高。有的时间久远,问题线索不具体,难以查证;有的只要受到处理,就自认为遭到打击报复,依据猜测臆想进行举报。二是检举控告人被打击报复与检举控告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目前对检举控告人的显性报复较少,更多的是隐性报复。比如,被检举控告人利用职权以所谓“合法”的理由,使检举控告人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工资、撤职、免职等。三是调查取证难。一方面,处理打击报复行为涉及多个部门,但目前缺乏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等机关衔接配合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检举控告人因惧怕遭受打击报复而放弃举证。四是责任追究难。检举控告在受理办理处置各环节不可避免地需多部门多人员经手,一旦出现泄密情况,很难查实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哪个人身上,不利于精准追责。

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来看,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需要在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人权利保障机制和实践层面加大力度。一是健全完善全程保密机制。在保证检举控告正常受理办理处置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流转环节和知悉范围;利用检举举报平台受理、办理、处置子平台,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岗位权限线上操作,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二是严厉制裁打击报复行为。明确界定“打击报复行为”,为打击和处理隐性、间接、延时的报复检举控告人行为提供制度支撑。对于隐性打击报复可探索实行被检举控告人反向举证制度,比如,只要检举控告人在实施检举控告后,在被检举控告人的职权范围和职务影响力内受到不公正待遇,且被检举控告人不能提供有力否定证据的,可作为打击报复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检举控告人相应处理。三是大力营造有利于监督的社会氛围。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对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权利义务的宣传,引导公民依规依纪依法有序监督。加大对打击报复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使心存报复者望而生畏。对已受到不同程度打击报复的行为在查明事实后,对检举控告人及家属采取一定补救补偿措施。

近年来,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在防范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注重“事前”预防,在宣传教育、制度规范上下功夫。广开信访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检举控告知识,特别是在12388举报网站上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对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惩戒措施,并链接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体条款。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实名检举控告工作办法》,赋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打击报复提供便利行为的直接查处权。二是强化“事中”保障,在风险预估、保护措施上下功夫。一方面,建立风险预判评估机制,根据检举控告的对象和内容,在按照程序、权限受理办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有机会接触此检举控告人员的身份,进行精准分流,特别是对实名检举控告更是格外谨慎,坚决杜绝失泄密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严格限制倒查行为,对于匿名检举控告,非因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或恶毒人身攻击等需要并经特别批准,不支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查找检举控告人。对确须倒查的,须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并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分析研判,研判后认为不应倒查的,对申请机关给予解释说明。对检举控告人反映其自身或近亲属权益因检举控告受到损害的,告知其可以提出保护申请,信访室积极协调及时启动保护程序,严格落实保护措施。三是做好“事后”惩戒,在堵塞漏洞、回访教育上下功夫。对被检举控告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给检举控告人造成损害的积极协调予以纠正或补偿。同时,注重举一反三,对发现的问题以信访提示函或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形式发送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防范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另外,将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纳入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四访”工作内容,通过适时对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开展回访,了解情况,疏导思想,解决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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