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警示
2014年6月,某县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陈某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借调人员康某索要有关学习资料,康某擅自将16份文件(含1份机密级文件)考入U盘交给陈某。陈某拿到文件后没有审核,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上述文件发送到基层单位。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康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