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的最后一道收尾工作,也是确定国家秘密的一项基本程序。其作用就在于表明载体属于国家秘密,提醒接触、知悉的人员注意保密。
保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这表明,国家秘密的标志不仅适用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密件”载体上,而且适用于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等“密品”上。概括起来,国家秘密标志适用载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纸介质载体。主要指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统计资料、图纸、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2) 光介质载体。主要指光读写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光盘等载体,以光感应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照相胶片、电影胶片,用于工业金属结构探测的感光胶片等。
(3) 电磁介质载体。主要指以电磁性质物质记录和显示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包括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上使用的硬盘、软盘、闪存盘、U盘、数码存储卡、数码存储条、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
(4) 设备、产品载体。主要指含有国家秘密技术信息的仪表、仪器、武器装备、生产设备、科研样品、实验样品、设备零件、生产成品等实物性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