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着重把握以下常见方法。
(1) 按事项不同类别的不同要求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不同类别有不同的要求。如政策类事项,需要由某一级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掌握的,知悉范围就要确定到那一级及有关部门;如实施类事项,主要实施责任在组织实施的地区、主管机关和部门,知悉范围就应控制在与该事项实施有关的地区、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与实施无关的地区、机关、单位及人员原则上不应列入知悉范围;再如执行类事项,这类事项是知悉范围特指性更强的事项,原则要求执行机关的组织人员和执行人员才有权知悉,特别是政法、纪检、外交、金融、招生、科技等方面某些执行事项,原则上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具体到人头,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该事项执行即可,与执行无关人员甚至无关的领导干部也无权知悉。
(2) 按事项不同性质确定。事项性质不同,对知悉范围的要求也不同。告知性和一般性事项,本身要求知悉范围就广,确定的知悉范围原则上应符合需要告知的范围;行业性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原则在行业内部控制,确与某地区及相关行业有关,需相关行业和地方配合的,相关地区和行业也应列入知悉范围,但须明确规定知悉人员;涉及敏感问题的事项,则需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人员。
(3) 按上报和下发的不同要求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上报,原则上只报直接上级机关,不报其他机关,不发下级机关。几个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的事项,有特殊上报要求的,按上报要求确定知悉范围。国家秘密事项的下达,按事项类别、性质的要求确定知悉范围,并提出传达、接触、复制的特别要求。下达事项,一般同时上报直接上级机关,特殊事项,也可以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
(4) 按事项密级确定。密级越高,知悉范围控制应当越小。绝密级事项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直接掌握和控制知悉范围,知悉范围人员必须明确到具体有关人员。一些特殊事项,包括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同一处室负责其他工作人员甚至也无权知悉。绝密级事项应明确规定不准复制。机密级事项较绝密级事项而言知悉范围要宽一些,但特殊性事项除外。确定机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时,应根据事项保密需要,就传达、接触、复制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许可或不许可规定。秘密级事项除特殊保密需要外,一般知悉范围稍宽。
总之,按照密级确定接触范围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以事定人”的原则,密级只是确定时参考的条件之一,如果把它搞成按不同密级确定知悉范围的“固定模式”,就有悖保密的初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