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2) 决定销毁的涉密载体,应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销毁。
(3) 送销毁机构销毁的涉密载体,应严密封装,由专人押送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销毁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4) 机关、单位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5) 严格禁止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转送他人。
案例警示
某县机要局借调人员李某先后6次利用个人值班销毁机要文件的机会,将10份省、市有关文件逐页拍照,并通过手机将其中7份机密级文件发送给境外势力网站。2015年9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