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资料要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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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时,应确定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和必要的脱密处理,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要求外方执行政府间保密协议或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知识链接】

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有关机关批准。机密级、秘密级资料,内容涉及全国性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有关机关批准;内容不涉及全国性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批准。

禁止任何个人对外提供涉密资料。

【典型案例】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周某得知本单位到美国访问的计划后,提出访问申请并获得批准。赴美前,美方人员多次向周某表示,对其所承担的研究项目非常感兴趣,希望其赴美时提供一些论文、资料以供交流。周某明知自己承担的项目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为讨好美方人员,竟私自用电脑硬盘将美方人员索要的资料拷贝了200份携带赴美,出境时被我海关查获。事发后,有关部门给予周某撤销行政职务、留党察看1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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