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批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由个人暂时留存的,应当建立个人留存涉密载体台账,内容包括涉密载体名称、密级、留存原因、留存期限、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2) 个人暂时使用的涉密载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还。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涉密载体,会后应交还会议主办单位或返回后交单位保密室保管。
(3) 涉密载体必须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场所和文件柜中保存。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有保密员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