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国家秘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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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的最后一道工作程序,也是确定国家秘密的一项基本程序。其作用就在于表明载体属于国家秘密,提醒接触、知悉的人员要按照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守该项秘密。

(一)国家秘密标志适用载体的范围

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这表明,国家秘密的标志不仅适用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密件”载体上,而且适用于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等“密品”上。概括起来,国家秘密标志适用载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纸介质载体

主要指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统计资料、图纸、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2. 光介质载体

主要指光读写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光盘等载体,以光感应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照相胶片、电影胶片,用于工业金属结构探测的感光胶片等。

3. 电磁介质载体

主要指以电磁性质物质记录和显示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包括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上使用的硬盘、软盘、闪存盘、U盘、数码存储卡、数码存储条、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

4. 设备、产品载体

主要指含有国家秘密技术信息的仪表、仪器、武器装备、生产设备、科研样品、实验样品、设备零件部件、生产成品等实物性载体。

(二)国家秘密标志的一般形式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就应当同时在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上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规范标志。国家秘密标志的一般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密级★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一经决定变更,或者一经决定提前解密或公布解密,就应当立即在原载体标志附近分别加盖变更或解密标志图章。根据变更和解密的类别,这些图章分别有“密级变更图章”“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图章”“延长保密期限图章”“知悉范围变更图章”“解密图章”。图章应当包括确定结果、确定时间、定密责任人等内容。

(三)不同保密期限标志的标注方式

根据保密期限的不同,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整年计,标注为“密级★××年”。例如,某一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自产生之日起满5年后才能解密,该事项载体的标志即为“机密★5年”。

(2) 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整月计,标注为“密级★××月”。例如,某一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自产生之日起满6个月后解密,该事项载体的标志即为“秘密★6个月”。

(3) 保密期限在一月以内的,以日计,标注为“密级★××日”。例如,某一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自产生之日起20天后解密,该事项载体的标志即为“机密★20日”。

(4) 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标注为“密级★长期”。例如,某一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该事项载体上标志即为“绝密★长期”。

(5) 可以确定解密准确时间的,标注为“密级★解密时间”。例如,某一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可预见的解密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该事项载体上标志即为“秘密★2020年7月1日”。

(6) 无法预见保密期限但能够预见解密条件的,标注为“密级★解密条件”。例如,某项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以后某一个时间段必然要向社会公开,该事项载体上标志即为“机密★公布前”。

(7) 无法预见保密期限,并且无法预见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的,可根据不同密级法定基本保密期限上限标注,即根据密级分别标注为“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也可以在标志中不标注保密期限,即根据密级分别标注为“秘密★”“机密★”“绝密★”,此类标志的保密期限按照秘密级10年、机密级20年、绝密级30年认定。

(四)书面形式载体标志的标注方式

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标志,采取两种方式标注:载体为文件、资料、书册的,在其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国家秘密标志;载体为地图、图纸、图表等形式的,在其标题之后或者标题下方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书面形式载体的内容只有少量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文字或数据之前标明密级,或者直接用文字指明哪些段落、文字或数据涉及国家秘密。

文件、资料汇编、档案卷宗、内部出版物中收录有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当对各独立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汇编本的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五)非书面形式载体的标注方式

非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指光介质载体和电磁介质载体,通常又称之为“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物品”。对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国家秘密载体,还应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不能做出标志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六)涉密电子信息标注方式

以电磁形式和感光形式记录国家秘密的载体,根据计算机保密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除在能够标注标志的移动存储介质及其外包装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外,还要在每项国家秘密信息首页以磁记录、感光形式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使之达到在阅读、查询、放映、收看时的告知、警示作用。

(七)涉密设备、产品的标注方式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通常又称之为密品。根据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和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但在实践中,密品的形态千变万化、大小各异,密品标志与密件标志的标注方法与形式必然存在很大区别。保密法规长期以来没有明确规定密品标志的具体方式,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 密品多为在固定场所放置的,接触范围也是特定的,对固定场所的控制就可达到保密效果。

(2) 无法标明的,如属于国家秘密大型设备、武器装备等。

(3) 标明后反而不利于保密的,如正在研制、试验阶段的武器装备,标明标志反而更引起别人的注意。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 能够标注的并且标注后对保密有利的,应当及时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如能够控制流向和知悉范围的密码机、仪器、仪表、小型设备等。

(2) 不能标注或者标注后对保密不利的,应当采取相当于国家秘密标志作用的其他保密措施,如国家秘密设备放置区域和国家秘密产品生产区域,应当划定为保密要害部位,设立红线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红线区标志”,实际起到标明国家秘密告知的警示作用。

(3)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操作指南等图文资料,如果属于国家秘密,应当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八)其他一些特殊载体的标注方式

除了上述密件、密品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方式外,在实际工作中,还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由于这些载体知悉范围和接触方式的特殊性,其在标注方法上也与其他载体有所不同。

1. 会议记录

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技术会议等会议所研究的事项,如果根据定密权限和工作性质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会议记录一般应根据所能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密级统一作出标志。会议记录通常由记录人员保管,分年度记录归档,其知悉范围在未归档前十分有限,因此可以采取以一个记录本为限,提前一次性标志。

2. 关于干部档案

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档案中,有些领导干部档案中的某些内容为国家秘密。考虑干部人事档案有专门的管理规范,并且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集中管理,因此,干部档案可以不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应向有关管理人员明确不同级别档案、不同档案内容的不同密级,作出严格的保密管理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干部考察资料、审查资料及处理资料,进入干部档案的,可以不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不进入干部本人档案而分入其他档案卷宗的,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3. 关于纪检、监察资料

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查处资料包括调查笔录和取证资料,在案件审查中,超出办案人员范围的,要及时确定密级并作出标志,未超出办案人员范围的,由办案人员在结案后统一拟定密级,按规定程序定密后,作出密级标志,再移交档案部门。属于国家秘密的检举揭发信件、内容及检举人的详细情况,应由办案人员严密控制,需要移交时,及时定密并标志。

4. 关于司法案卷资料

举报及控告资料、立案资料、正式文件、决议、决定等采取一事一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要及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法院审委会记录要及时定密,并与正卷分开另行立卷,及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刑侦、调查、取证、笔录等方面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由办案人员严格掌管,结案后统一定密,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后再移交档案部门。

其他由经办人掌握和控制、接触范围极小的国家秘密事项,在执行期内无法按正常程序确定密级的,原则上可采取移交资料前,统一确定密级、统一标志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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