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定之后,并不意味着定密工作就全部结束了。定密工作的后续任务,是要根据国家秘密运行情况的实际变化,适时对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调整或者进行解密处理,以便更有利于国家秘密的保护和利用,更好促使国家秘密事项自身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一)密级变更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必然随着时间推移、各种特定条件变化和特定环境改变而发生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便于国家秘密价值更为合理利用,就需要及时变更密级。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把握密级变更的条件,关键在于把握什么样的“情况变化”会对密级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对密级产生影响的“情况变化”,一般有三种。
(1) 定密时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经重新做了修订,原定密所依据的密级已发生变化的。
(2) 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常见的变化为:该事项已顺利实施,并随知悉范围已形成事实上的扩大,泄露后对该事项实施的影响明显减轻;原为国际、国内敏感的焦点问题,随形势发展已变为次要问题,泄露后不会使该问题发生明显激化;原处于科研中的科技秘密事项已开始或需要大范围推广应用,可保性下降,密级过高会影响推广的;原处于国家领先的技术已失去领先性,或国外同类事项已开始局部解密的事项,等等。发生上述泄密危害明显减轻的变化,应当及时降低密级。
(3) 因为工作需要必须对知悉范围作很大改变的。常见的情形为:随着国家秘密事项的实施,需要更多的人员知悉并执行,原定密级过高不利于扩大知悉范围的,或不能再按原密级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及时降低密级。比如,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控制在省军级的是绝密,传达到地市级时就应变更为机密,传达到县团级时就应变更为秘密,当需老百姓公知时,应解密。一般情况下,密级越高,控制范围就越小,跨行业接触的几率也就越小;不能有效控制接触范围的,密级就不易定得过高。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一般由原确定其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直接决定变更密级。
(二)保密期限变更的方法
在原定的保密期限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原定密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重新修订并对保密期限规定发生了变化,或者原来无法预见解密日期、解密条件,后因某种原因又可以预见的,就应该从实际出发,对原定的保密期限及时予以变更。若原定保密期限届满时,该事项仍具有保密价值,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若原定密级发生降低密级的变更,一般情况下保密期限也应随之缩短。保密期限可以因密级的变更而变更,也可以在密级不变的情况下单独变更。保密期限的变更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作延长的变更,而不需要作缩短的变更。
保密期限的延长,是指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但该事项公开或泄露后仍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需要继续保密的,才对保密期限作出延长的决定。为了避免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的情形发生,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一般要在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作出,并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单位及人员。一般情况下,所延长的保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确需超过上述基本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报送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
变更保密期限由原确定机关、单位作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决定。
(三)知悉范围变更的方法
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其知悉范围往往会随着情况的变化和国家秘密事项价值实现的需要而发生变化。知悉范围变更只能是知悉范围扩大的情形,而不可能缩小。知悉范围扩大一般常见的情形为:该事项定密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重新修订并对知悉范围规定发生变化的;该事项贯彻执行的范围需要扩大的;该事项需要有计划逐步逐级传达的;该事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推广的;该事项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征求意见的;该事项需要与知悉范围以外的单位合作交流中使用的;不扩大该事项知悉范围会使国家秘密的价值难以实现的,等等。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变更关键要把握好时间节点,一般在确需变更前作出。变更早了,会带来如同泄密一样的不利后果;变更迟了,会影响国家秘密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实现。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变更一般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只能根据变更通知限定本机关、单位知悉人员,而不能擅自决定变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应当提请原密级确定的机关、单位同意。
(四)解密的方法
解密也称国家秘密解除。解密方式有提前解密、公布解密、自行解密三种。
1. 提前解密的条件与时机
提前解密是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被解除的情形。一般常见的提前解密的条件为:保密事项范围修订后该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就保密事项范围内有关事项专门发出解密通知的;因某种情况的变化,该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一般常见的提前解密的途径和时机为:根据新修订的保密事项范围对已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进行解密审查的;正在决定和处理的保密事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公开的;信息公开中经保密审查认为有必要提前解密并予公开的;定期审查中认为有必要解密的;根据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进行保密审查,认为有必要解密的;上级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提前解密公开的。
2. 公布解密的条件与时机
公布解密,是指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经主管机关、单位根据需要依法正式公布,或者经国家领导人和有相应解密权的地方领导人对外发布、公开的,即视为解密。机关、单位在决定和处理有关工作的过程中,比如一项关系国计民生政策的制定,常常会遇到前期需要保密、中期需要局部公开、后期全部公开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形时,关键是要把握公布解密的时间节点,公布早了或公布晚了,都会影响政策的顺利制定和出台。
公布解密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政策类的国家秘密事项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公民意见的;在政策制定完成后需要广而告之的;政策制定的一些过程资料公开后已无损该政策执行或对执行该政策更为有利的。
(2) 决策类国家秘密事项,一经做出后需要广泛执行的;局部公开或者全部公开,对决策实施更为有利的;公开后可以起到解疑释惑、稳定人心的。
(3) 执行类事项,公开后不影响执行效果的;公开后会更能得到公民理解、支持,对行政执法更为有利的;公开后对引导舆论、打击谣言、震慑犯罪、稳定社会更为有利的,等等。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工作中所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准确把握公开的条件和时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解密手续后及时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决定公开,但事后应当及时补办解密手续。
3. 自行解密的条件及认定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国家秘密的全部解密条件已经具备,原定密的机关、单位又未作出延长保密期限决定的,该国家秘密事项可视为自行解密。
(五)国家秘密变更及解除的程序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以及除了自行解密以外的其他解密方式,仍然属于定密工作范畴,同样需要履行法定的定密程序。一般情况下,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及解密程序同初始定密一样,由原定密承办人提出变更或解密的意见及理由,报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决定,经批准变更及解密的,由承办人履行标识标注或通知手续。对上述工作过程要有详细的文字记载。机关、单位对以往的定密事项进行定期审核时,也可以由负责审核的定密责任人直接作出变更或解密决定,直接履行或指派人员履行标识和通知手续。特殊情况下,上级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机关所确定的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密直接作出决定。
(六)国家秘密变更及解除后的标注与通知
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或者提前解密后,应当及时做好标志的标注与通知工作。常见的标注与通知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关于文字标注
(1) 在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和公布解密、提前解密后,应当在原国家秘密载体标志附近明显位置标注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标识,在载体上标明的知悉范围附近位置作出知悉范围变更后的标识;原国家秘密载体无法作出标志的,可以不作标识;原国家秘密载体可以作出但未作出标志的,应当在载体明显位置标注变更或解密标识。
(2) 原国家秘密载体已下发到有关机关、单位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在该载体上作出变更或解密标识。
(3) 国家秘密变更或解除的标识一般应以印章的形式体现,印章的内容应能体现变更结果或解密字样、决定作出的时间、定密责任人等情况。
(4) 自行解密的情形,由于可以从保密期限到期或解密条件满足来推定,不需要在原载体上标识。
2. 关于书面通知
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延长、提前解密的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文字方式将变更或提前解密决定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提前解密并公开发布的,可以免于通知。知悉范围变更决定作出后,应当书面通知需要扩大知悉的具体人员,不能直接通知到具体人员的,应当书面通知需要扩大知悉的机关、单位和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再由机关、单位通知到具体人员。通过发文形式将国家秘密发送到扩大知悉范围内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