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获取高龄补贴是诈骗行为还是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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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贪污罪的概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其次,从贪污罪的主体分析。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能否认定乙某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乙某按照镇政府安排协助甲某开展该村高龄补贴年检复审工作,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工作的人员,高龄补贴是党和国家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优抚政策,因此乙某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再次,从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分析。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两个方面。结合本案,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现比较明显:一是乙某利用职务之便得知已经死亡的丙某名字出现在高龄补贴年检复审系统上;二是乙某身负协助开展高龄补贴年检复审的工作职责,审核职责要求其将不符合高龄补贴条件的人员从系统中筛除,然而乙某不但没有将丙某筛除,反而提交不符合事实的材料来骗取高龄补贴资金。

最后,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分析。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失控说、控制说等学说。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结合本案案情,丙某名下的银行卡收到政府拨付的高龄补贴资金 1000元,实际受乙某控制,国家已失去了对这笔资金的控制,因此丙某的贪污行为达到既遂。

综上,乙某身为协助镇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事实、违规提交已经死亡的丙某高龄补贴年检复审材料的手段,骗取高龄补贴资金1000元,鉴于其违法

所得达不到贪污犯罪的数额要求,其行为构成贪污职务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定性为违反廉洁要求。

(作者系礼泉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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