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村支书私收村集体铺面租金应如何定性
打印

云娜 作

◆基本案情

陈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2019年12月卸任。该村有集体铺面5间,自2015年起每年由陈某或村出纳收取租金并上交至村集体账户。然而,陈某卸任后仍私自向租户收取租金。租户虽明知陈某已卸任,但考虑到陈某担任过多年党支部书记,便继续将租金交给陈某。自2020年起至案发,陈某私自收取村集体铺面租金共计7万元。村“两委”在得知情况后要求陈某退还租金,但陈某找各种理由拒不退还。2023年6月,县纪委监委对陈某进行立案审查。

本案中,关于陈某行为的定性以及县纪委监委能否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存在分歧。

◆分歧意见

意见一: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铺面租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县纪委监委可将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意见二:陈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且不属于监委管辖罪名,因此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犯罪主体实施了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但在犯罪主体、客观表现、侵犯客体等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就本案而言,要判断陈某的行为究竟构成哪种罪名,应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辨析:一是本案的行为主体在实施侵占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二是被侵占的资金属于何种性质。

先看第一个方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在实施侵占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便利,而侵占罪没有。本案中,陈某在卸任后能够收取租金,是基于村民对“老村支书”的信任,这是利用了原任职务的影响力。那么,职务影响力是否等同职务便利?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职务便利对现任职务具有依赖性,没有职务自然没有职务便利;而职务影响力不受现任职务的影响单独存在。其次,职务便利具有客观上的形式合法性,体现为职务便利的职务、职位、职权、职责等有明确规定和授予;而职务影响力的产生、作用发挥等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陈某收取租金的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再看第二个方面。侵占罪是犯罪主体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本案而言,村集体铺面租金一般属于村集体资产。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他人财物是否包括村集体资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应扩充解释,因而村集体资产不宜以他人财物论。然而,深究本案细节会发现,陈某收取租金时,租户清楚其已卸任,基于对原任村支书的信任,才将租金交给陈某。在租户的认知里,相信陈某会将租金上交村集体,也就是说,租户出于信任将租金暂时交由陈某管理和持有。依据相关法律解释,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情况下,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管理和持有是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陈某的行为正是在租户默认的情况下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代管期间,租金的性质仍为租户的个人财产,并未变为村集体资产。故而,陈某私自收取的租金属于他人财物,而不属于单位财物。

综上,陈某收取租金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且收取的租金属于他人财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一般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也不是监委管辖罪名,因此纪委监委不能直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只能对陈某进行党纪处分。当然,村“两委”及租户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最终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类案件提醒我们,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但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要认真取证,严谨分析,逐一甄别行为细节、发生背景等情况,方能精准定性。比如,本案中陈某在收取租金时,如果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租户误以为其仍为村支书,那么陈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等。

◆纪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