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检监察协会学习资料(2024年第8期•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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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针对国资监管中的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纪检监察监督信息滞后、出资人监督手段不足等问题,与国企国资监管等部门单位,建立纪检监察监督、出资人监督贯通协同机制,进一步明确贯通内容,厘清各自职责,打通联动壁垒,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出资人监督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建立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机制,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事前会商、做细问题发现、抓实线索处置、深化结果运用等,合力画好监督“同心圆”,推动本地政治生态持续向好。

四川成都探索构建纪检监察监督

与出资人监督贯通协同机制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制定《成都市纪检监察监督与出资人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明确贯通协同的内容、程序、方式,进一步凝聚监督合力,推动解决国资监管中的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纪检监察监督信息滞后、出资人监督手段不足等问题。

一、厘清职责,聚合力量。强化一体统筹责任。由市纪委监委负责统筹全市纪检监察监督与出资人监督贯通协同工作,联系国资国企的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联系室”)具体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与出资人的协同配合;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参照市级模式、结合地区实际,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明晰协调衔接责任。依托国资国企改革中组建的市国资国企纪检监察工委,与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合署办公,厘清两者权责边界,分工配合、共抓协调。前者负责协助市纪委监委,协调纪检监察监督与出资人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指导市属国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后者负责协调各监管职能处室加强业务指导。压实国企主体责任。市国资委和市属国企分别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市国资委加强对市属国企内部监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属国企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管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推动出资人监督链条按出资关系向下延伸。

二、理顺机制,打通壁垒。常态沟通联络机制。按照工作层级,由市纪委监委联系室、市国资国企纪检监察工委综合处、驻市属国企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和各市属国企责任追究部门分别负责日常联络,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出资人保持多层次常态沟通联络。定期联席会商机制。市级层面,由市纪委监委联系室牵头,每半年召集市国资委、市国资国企纪检监察工委召开1次联席会议,视情况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参加,共同研究深化监督贯通协同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公司层面,由市属国企参照市本级运行模式,按出资关系逐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市国资委、各市属国企定期汇总工作情况,书面抄送市国资国企纪检监察工委、驻相关市属国企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定期汇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国企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按程序向出资人通报。

三、同向发力,同频共振。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针对风腐问题易发频发领域,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与出资人共同确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统筹监督对象、内容、频次和形式,聚合监督力量,每年选取1—2个专题开展联合检查。协同处置问题线索。查办涉及国有资产损失案件时,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动征求出资人意见,视情况商请出资人派出专业人员参与办案;出资人定期组织会商研判在开展监督和责任追究过程中收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针对不涉及违规经营投资但涉嫌违纪的,或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不及时处理存在证据灭失或串供可能的,第一时间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聚力提升办案效应。针对同一问题线索的处分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出资人协商酌定,能合并处理的则合并;对同一事项、同一责任人双方问责追责处理标准不一致的,从重但不重复。双方定期联合通报典型案例,共同剖析其中暴露出的共性和倾向性问题,共同制定并落实以案促改方案,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湖南郴州推进纪检监察监督

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

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重点在组织领导、事前会商、问题发现、线索处置、结果运用等方面创新方式方法,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

一、抓实组织领导,完善三个机制。一体领导机制。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都一体纳入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将“三类监督”共同置于党委统一领导下。统分结合机制。市纪委监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办理审计事项上级纪委监委“统”,同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纪委监委“分”的工作机制。双向交流机制。探索纪检监察干部与审计干部双向交流力度,促进人员融合、工作融合。按照省纪委统一要求,市县两级巡察办主任均分别由市、县纪委常委兼任。

二、抓实事前会商,加强日常沟通。定期会商协调。将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纳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审计机关牵头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为成员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三类监督”融合贯通。注重计划衔接。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意见,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地区)优先安排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政治巡察,商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实现“政治体检”与“经济体检”相统一。

三、抓实问题发现,促进资源共享。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相互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审计报告等信息,审计机关将重要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重要“案源”。纪检监察机关对巡察、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接收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快速流转分办,3个月内书面反馈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进展情况,实行“一季一梳理、半年一调度”。审计机关由审计执行科室专门负责办理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办理结果的跟踪等事项,明确在得出结论性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整治、案件查办等工作中,注重借力审计机关专业化、信息化资源优势。

四、抓实线索处置,形成闭环管理。注重优先处置。市纪委监委对巡察、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实行“收集—分办—运用—反馈”的闭环管理模式,对线索优先办理、重点督办,原则上3个月之内办结,对未办结的及时下发工作提示函。注重相互借力。发挥审计监督专业性强优势,重大案件查办、重大专项检查等工作由审计机关派员参与;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强的优势,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重点问题线索事项跟踪督促、重点督办,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五、抓实结果运用,协同深化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再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巡察、审计结果运用。协同推动警示教育,以调查处理的典型人和事为反面素材,一体推进同级同类警示教育。协同推动以案促治,针对监督中发现的行业性、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同向推进以案促治、以案促建,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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