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纪检监察协会,英译名为SHAANXI PROVINC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PDISA。
第二条本会是由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和专家学者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推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助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省委西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化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强化对高校、研究机构纪检监察研究的政治引领;
(二)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推动教材编写,指导教学科研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围绕陕西省纪委监委重点工作建言献策,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四)通过召开年会、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实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
(五)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应是从事纪检监察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教学科研机构。个人会员须是有一定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实践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研究并有学术成果的公民。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数的1/5;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纪检监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方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协会秘书处设在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由原岗位负责人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24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