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训:尔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
出处:《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三《徐有功传》
译文:你们所说的是私人恩怨,我所守护的是公共的法律,不允许以私人恩怨违背公共的法律。
品读:徐有功(641-702),名宏敏,字有功。长期在司法任上,是唐代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
在武则天当政时,徐有功历任蒲州地方司法官员、左肃政台侍御史、大理寺司法官员等官职。当时,酷吏恣横,构陷无辜,严刑峻法,朝野震恐,莫敢正言。唯有徐有功犯颜护法,三次被罢官但矢志不渝,前后共救了数十家人。有一次,博州刺史因罪被诛杀,牵涉到官吏颜余庆,武则天指令酷吏来俊臣审理此案,来俊臣给颜余庆定下了谋反的罪名。在朝廷上,来俊臣向武则天汇报时,侍御史魏元忠也认为应该判颜余庆死罪,武则天下旨批准。但徐有功却坚持颜余庆不是“魁首”,不能诛杀。武则天大怒问:“什么叫做魁首?”徐有功说:“魁就是首犯,首就是主谋。”后来,武则天免除了颜余庆的死罪。
徐有功曾经对自己的亲人说:“今身为司法之官,人命所悬,一定不能一味顺从,不实事求是,来求得自身的安全。”当时,告密者通常采取诱使他人的奴婢状告主人的办法,以求获得官府的功赏。润州刺史窦孝谌的妻子庞氏被奴婢诬告,监察御史薛季昶审理认为应该判庞氏死罪。其子到徐有功处讼冤,徐有功一边发文要求停刑,一边上奏武则天。薛季昶十分恼火,弹劾徐有功枉法,罪当处死。徐有功却说:“难道我独死,而那些人长不死吗?”武则天看了处决徐有功的奏章,召徐有功问道:“卿对于断案,重罪轻罚的人为什么多?”徐有功回答:“重罪轻罚是臣下的小过;好生,是圣上的大德。愿陛下弘扬好生的大德,则天下幸甚。”武则天默然,后来庞氏减刑免死流放到岭表,徐有功除名为庶人。
徐有功在司法任上约15年,前前后后做狱官,因为谏奏冤枉受刑的事而三次断死刑,但他却泰然不忧;三次被赦也不阿谀奉迎,仍然矢志不渝,二次罢官,复出后仍又一心执法守法,连武则天也被他的这种忠贞和勇气所折服,待她坐稳了帝位后,又将在流放的徐有功召回起用任司刑寺少卿。他任法官前后执正大案六七百件,救人数以万计。他既不为己谋利,也不为君主之私欲所动摇,他守的是公天下之法,无私念之法,正因为他是一位守正不阿清官,才能在种种诬陷冤告中傲然挺立。
像徐有功这样许许多多的清廉之士,他们虽经历了岁月的磨洗,但却依然清澈,在历史的长河中,闪烁着永恒的光辉。同时清廉一词也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的思考,但对于我们而言只要摆正态度做自己应当做的,不徇私枉法,就不会像牛马那样被人用绳子牵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