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察方案的通知
陕财办采管[2006]1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我省《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察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我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察方案。
一、督导工作的目标
(一)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尤其是自查自纠、案件查办、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督导,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经济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全省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受到深刻的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通过督导,开展调研,指导各市区及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正确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依规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财政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
(三)通过督导,督促各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探索建立防治财政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督导工作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是否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了工作职责。
2、是否制订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预防长效机制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
(二)具体检查项目。
1、政府采购。
(1)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部门预算单位(包括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编制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分析;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是否按审批方式实施招标采购;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标明特定范围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废标次数及原因;有无未按专家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况及原因;有无违规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用户代表有无左右其他评委意见;有无与供应商、代理机构串通的情况;是否及时按规定签订合同;工程和货物是否及时进行验收,是否按规定支付资金;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部门(单位)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情况。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出现废标的情况与原因;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结果执行情况,有无调整及原因。
受理质疑案件次数,答复满意率情况;被投诉案件次数及主要原因(采购人有倾向、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评审专家违规评标、供应商恶意竞争等); 监督约束机制制订及履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有无与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串通情况。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案件次数,其中不予受理和下达处理决定情况;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投诉项目情况;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办理但目前仍在审批、办理的事项情况;《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已有明确规定必须办理但目前尚未办理的事项情况; 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办法)建设情况; 监督制约机制制订及履行情况。
2、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有无以回扣、佣金及其他形式等商业贿赂手段承揽业务情况;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业务委托方有无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串通并收取回扣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有无索要回扣情况。
3、产权交易。政企未分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地方金融类企业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情况。是否按有关政策要求,规范制定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转让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及备案(或核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产权转让是否按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情况。受让条件是否存在明显排他性条款;是否存在企业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的各个环节,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有无与受让方私下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干扰产权交易机构规范操作的行为;转让价款结算情况。是否按规定将转让收入及时上缴财政,有无截流、挪用等现象;部门(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制度建设情况。
4、投资评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价审核过程中有无把关不严,收受回扣等行为。
5、专项资金账户开设和管理。开户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否组织招标或者谈判等方式进行公平竞争;账户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做到“分离”,从而确保资金安全;对开户银行是否实行考核和监督,能否做到动态管理,对违反规定开设的或资金量少甚至不使用的账户是否及时清理。
6、财政系统内部。财政部门内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基建、商业保险等活动中是否存在收受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假借劳务费、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接收钱财的行为;在行政许可、审批审核、账户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选择及各类会计考试等业务工作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财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方面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三)案件查处情况。是否设立和公布商业贿赂举报电话、信函地址、电子邮箱等;是否建立商业贿赂信访举报处理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举报处理情况。是否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意见,并及时整改。
(四)教育培训情况。是否采取办学习班、举办辅导报告等形式,分批分层次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普遍开展以职业伦理、职业精神、职业规范、职业纪律为主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
(五)其它情况。是否按时向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治贿月报表》、专项治理信息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区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全面总结,突出重点。各市区单位要按照治理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对照检查。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进行自查,查细查透,确保检查收到实效。
(三)主动汇报,配合检查。被检查市区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刁难、抵制检查。
四、督导时间安排
近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市区及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在对市区进行检查的同时将重点抽查一至两个县区进行检查;对厅机关处室的检查,按监察室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结束后,各督导组向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政府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