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规定》,对全省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一是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二是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是平等对待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五是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方式。
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可细化和量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逐个制定基准,同时在法律规定限度内,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综合考虑法定和酌定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法律规定可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不同种类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定可选择处罚幅度的,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不同等级。制定、变更或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强化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主要通过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处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察,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