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临潼区出台《群体性突发事件集体上访问题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存在的“六种情形”的问题给予行政问责。
一是对存在的群体性事件、集体进京到省市上访问题苗头和隐患,不按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定期分析研判维稳信访形势,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二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半年之内发生两起30人以上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集访,发生一起5人以上集体进京非访的,给予分管领导警告处分,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30人以上集体访中责任单位有多个的,凡责任单位参与集访人数超过5人的,给予分管领导警告处分,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是对已经出现封门堵路苗头,不积极开展工作,半年之内,发生两起30人以上群体性封堵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门,或两次聚集30人以上封堵道路的,给予分管领导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警告处分。30人以上集访聚集中责任单位有多个的,凡责任单位参与集访聚集人数超过5人的,给予分管领导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四是对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及时赶赴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当时这行为过激引起事态激化扩大,造成重伤、群伤的,免去分管领导职务,给予党政主要领导严重警告处分。
五是在处置群众性突发事件、集体上访中,因不负责,指挥处置不当,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或因工作不力,引起当事人采取过激极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免去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职务。
六是对半年之内发生两次50人以上到区委、区政府集访或封堵区委、区政府大门,或两次聚集50人以上封堵道路的,也将按照上述第二、三条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临潼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