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积极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以及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当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享受医疗救助的贫困户,可获得医疗救助,面对大病、重病、慢性病,享受医疗救助的贫困户经济压力将得到部分缓解。《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办法、救助标准及救助病种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在年初或参合计费年度初,一次性将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应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拨给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资助五保户、低保户交纳由个人负担的筹资,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五保户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予以审核报销。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五保户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政策予以审核报销,低保户、贫困户在定点医院或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予医疗救助。对住院治疗,无力预交住院费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先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借支。救助对象出院后,凭医院的医疗费单据按规定的救助标准予以冲销。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免收挂号费,减收20%的大型仪器检查费和床位费,低保户、贫困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采取1000元为一个段次,分段计算、累计救助的办法,享受医疗救助。个人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救助20%,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25%,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30%,3000元至4000元的救助35%,4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40%,依此类推,10000元以内救助额度最高为65%。10000元以上的救助4500元,20000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意见返回乡镇人民政府,并拨付相应救助金。各区县确立适当数量的公立二级医院,县(区)医院、乡(镇、街办)卫生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因危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纳入专户,专款专用。享受救助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办法》对救助的大、重、慢性病病种还做了具体规定。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