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严禁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
二、 严禁医疗机构实行个人收入与业务收入挂钩的考核分配方法。
三、 严禁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或个人以介绍病人住院、治疗等为由索要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有关费用。
四、 医疗机构介绍病人收取或支付有关费用的,对其处以违规金额十倍的经济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介绍病人所要介绍费的,一经查实,县卫生局吊销其医疗购执业许可证。
五、 建立商业贿赂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84882653(县卫生局)、84820333(县纠风办),接受群众举报。举报一经查实者,给予举报人所举报违规金额5倍的奖励。
文章来源:(李涛 张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