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制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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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新城区制定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各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处分决定作出后,在一个月内向处分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或全体干部职工及其本人宣布,并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或批复应送达本人一份。行政处分决定、复审、复核决定必须有送达回证,由本人签名;受处分人拒收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予以说明。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一个月内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党政纪处分决定一经研究决定或批准,立即生效。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作出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政纪处分决定和其他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细则还对受到不同等级处分的党员和受到不同等级行政处分的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条款。同时还规定了每年对全区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党政纪处分决定是否按照规定宣布、送达;处分决定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归入人事档案;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职级、工作的变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比较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文章来源:(西安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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