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四次见面谈话”制度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打印


  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区纪委监察局在严格依法依纪审理党政纪案件过程中,推行“四次见面谈话”制度,有效提高党政纪案件审理质量。

 

  一是案件审理前,审理人员和被调查人见面谈话,明确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了解违纪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印证案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是案件审理中与被调查人见面谈话,认真听取被调查人对组织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申诉、申辩意见,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案件做好参谋。

 

  三是拟定处分决定之前与被调查人见面谈话,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人的思想动态,积极帮助其端正态度,消除错误认识和对立情绪。

 

  四是送达处分决定之后与被处分人见面谈话,在思想上帮助、生活上关心被处分人,鼓励其放下包袱,努力工作,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四次见面谈话”制度施行以来,已适用案件两起,与两名被处分人员进行了谈话,通过认真做好被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全面落实案件审理职能,较好地履行了纪检监察工作惩处与教育职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案件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

文章来源:碑林区纪委


上一条: 高陵“六招齐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下一条: 雁塔区认真开展区级党政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工作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