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十三届省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强化审理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
为扎实贯彻落实中、省纪委全会工作部署,解决乡镇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审不分”问题,实现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核并重,推动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兴平市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乡镇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制度。
为此,兴平市纪委监委研究出台《纪检监察案件交叉审理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凡属于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的自办案件,一律进行交叉审理,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市纪委监委审理室随机指定交叉审理,交叉审理单位务必在案件移送后5日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市纪委审理室批准可延长一次,最多不超过10日,由交叉审理单位形成补充证据意见清单并出具审理意见后,交承办单位依纪依规依法做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主体身份认证资料不齐全,无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缺少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和处置意见呈批表。”这是阜寨镇纪委在对庄头镇金龙村姬升来违纪案件进行交叉审理时提出的补证意见。
“实行交叉审理制度之后,一方面要求我们对自办案件要严格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提升履职能力,适应交叉审理工作的需要。”马嵬街道纪工委书记卞霞说道。
为规范交叉审理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同时明确,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撰写审查调查报告并经审批后、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前申请交叉审理,真正实现“查审分离”,做实了案件审理的监督制约功能。
“初核方案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逐级报至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被核查人为一般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审签。”为切实提高乡镇审理工作质效,防止交叉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根据《监督执纪规则》和《监督执法规定》,制定《交叉审理形式审核表》和《交叉审理指导意见表》,对案卷形式审核的22个方面和实质审核的16个方面进行细化规定,让审理工作更加高效便捷。
据悉,《规定(实行)》还明确,交叉审理单位提出退回补充调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必须进行补充调查,交叉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市纪委审理室审定,解决了在交叉审理过程中由于意见不统一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自交叉审理制度执行以来,全市共交叉审理镇(街道)自办案件15件,提出补充调查问题清单6份,推动整改事实认定、党纪法规适用、程序规范等各类问题21个,极大地推动了审查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面对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人员缺少、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等实际,‘查审不分’问题一直是乡镇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约瓶颈,这与纪检监察工作新理念、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探索建立交叉审理制度是我们工作的一个大胆尝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正。”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兴平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