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考核问责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近日,咸阳市成立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问责办法》。
《办法》规定,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分为日常考核问责和年终考核问责两种形式,考核按照百分制打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占50分。《办法》同时明确了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10种情形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12种情形。
《办法》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均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划分四个等次。根据得分情况分别对县市区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以及各县市区、市级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排序并划分等次。为了突出重点,客观全面,《办法》对“降低等次”和“一票否决”的情形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考核结果的运用和问责,《办法》规定,市考廉办将各考核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作为年度奖励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综合得分按照8%折算,连同有关降低等次、一票否决等情况计入年度全市目标责任考核。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