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咸阳市政府采购范围逐步扩大,采购资金不断增加,政府采购规模从1999年的1010.70万元发展到2008的42112万元,采购目录从办公设备、维修工程和车辆保险3个项目扩大到目前的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40多个项目;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构成日趋多元化,从财政预算内资金扩大到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针对政府采购的发展特点,咸阳市从四个方面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了采购行为,节约了财政资金,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坚持应采尽采,不断强化依法采购。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明确规定: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一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是坚持管采分离,不断完善监管运行机制。实施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及程序要求,建立了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实现了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同时,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是坚持预算约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四是坚持依法处罚,严肃法律制度约束。建立了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保证了集中采购的顺利开展。
文章来源:咸阳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