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安全行车,更好地为公务用车提供保障和服务。近期,长武县制定出台《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人社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员对公务用车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道路交通法规的理解和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安全、文明行车的观念。人社部门每年要对驾驶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驾驶人员及时向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反馈信息,停车待岗。公安交警部门每年要对驾驶人员进行一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及时向人社部门和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反馈驾驶人员违规违章情况。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私用。严禁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或另作它用,严禁用于一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得为违规驾驶人员开脱说情,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对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用公款支付单位驾驶人员的违规违章费用。
同时,《办法》还对单位驾驶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机关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执行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不得将公务用车交由非单位驾驶人员驾驶,不得开特权车,不得疲劳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驾车。凡因单位公务用车驾驶人员操作不当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违章或交通事故的,除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外,必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并追究其党政纪责任。驾驶人员要及时对公务用车进行安全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出车。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时,应事先征得单位公务用车负责人同意,并检查车辆安全后,将车辆钥匙及有关证件交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县纪委公务用车封存有关规定执行)。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必须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单位车库或指定地点,如果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需提前向单位车辆管理人员申请,依据单位派车单出车。凡因单位公务用车及其驾驶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有下属事业单位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其驾驶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