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在2014年度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创新考核方式,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突出纪检机关评价权,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作用。
在实施主体上,由纪委独立组织实施。改变以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的做法,明确“两个责任”考核在考核时间和方式上由纪委单独组织实施。市上成立了2014年度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考办”),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纪委分管常委任副组长,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考核当中,各考核组组长由市纪委副县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市纪委机关、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抽调。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实地核查、组织测评、量化打分。
在内容设置上,把“两个责任”分开考核。考核内容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两个方面,各占50%,针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分别设置考核内容,分别测评打分,分别确定考核等次,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分开实施考核,特别是将纪委(纪检组)的考核结果与党委(党组)的考核结果脱钩,打破两者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淡化了纪委(纪检组)对党委(党组)的“依附关系”,使县市区纪委、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更好地对县市区委、市级部门党委(党组)进行监督。在2014年“两个责任”考核中,大多数纪委(纪检组)都能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打分,推动了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组)的监督。
在测评打分上,突出纪检机关评价权。考核中,改变以往只有社会各界代表评价打分的做法,让纪检机关及其干部也参与评价打分,其评价分值占到总分值的16%。一是各考核组组织县市区纪委、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全体干部对所在县市区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推进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组)监督的具体化。二是市廉考办组织31名市纪委委员对各被考核单位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进一步强化纪委委员不是荣誉、是职务、更是责任担当的意识。三是市廉考办组织市纪委机关领导及室主任对县市区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纪委、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在结果运用上,强化责任追究。考核办法对县市区、市级部门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明确提出,对具有不能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班子主要成员或班子多名成员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县市区纪委年内无自办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否决意见由市纪委提出,被否决单位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考核等次为较差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市纪委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实施警示训诫,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