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委、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出台《咸阳市公务接待用餐管理暂行规定》,对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务接待用餐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刚性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规定》要求要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县市区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单位机关食堂具备接待条件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机关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或没有机关食堂的,要确定1-2家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其中早餐不超过20元,午餐不超过60元,晚餐不超过40元,凡在乡镇用餐的,严格执行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机关食堂经费管理,建立机关食堂接待明细台账,定期结算用餐费用,机关食堂不得从酒店、饭店等处购买成品菜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
《规定》还要求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需先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经批准后实施;定点接待推行公务卡刷卡消费,逐步取消现金结算;公务接待用餐必须一事一报销,实行“三单合一”报销程序,接待事项完成后凭“三单”(审批单、相关发票、消费清单)报销,刷卡消费的还应附银联签购单。同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各单位逐月向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单位公开公示公务接待情况;市县两级部门每月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公务接待情况,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每季度要定期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纪委报告公务接待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各单位公务接待公示和报告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规定》中还明确,禁止午餐饮酒、禁止同城接待、禁止经费超支。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