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山阳县制定出台了《中共山阳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十一章39条,明确了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定位、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同时,细化了工作职责和办事机构,从案件汇报、线索收集、信息沟通、案件移送、协作配合、查案治本、督促检查、办案纪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共6条,包括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组织协调、组织调查、定性处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总结办案工作、研究工作形势、提出对策建议等。
《暂行规定》就如何运用所查处的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做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改”、“一案一教育”。《暂行规定》还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提出了责任追究意见,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文章来源:山阳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