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2日开始,商洛地税局开始《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该局下属机构、直属机构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贻误工作、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将被行政问责。
列入行政问责的事项的主要有税收工作中涉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纳税服务四方面三十五项具体事项。根据《办法》,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问题等十类渠道反映的,该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将进行调查核实,存在问题属实的按规定进行问责。问责形式有警示训诫、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及建议免职等十种形式。该《办法》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对谁问责”、“谁来问责”和“如何问责”的问题,将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有力提高该局税收行政效能。
文章来源:商洛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