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为了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有效监督,促进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县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
该制度规定的对象是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的党员主要领导干部。述廉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纪政纪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述廉会议由县纪委常委会组织实施。述廉的主要程序是撰写述廉报告,召开述廉会议,述廉,民主评议。对述廉会议上民主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县纪委负责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要求其采取积极态度认真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措施及效果报县纪委。
评议结果运用包括:对民主评议“好”票率超过95%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由县纪委建议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民主评议“较差”票率超过30%的领导班子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由县纪委常委会对领导班子集体或个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并通报县委组织部,当年年终考核单位不得评优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个人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对民主评议“较差”票率超过50%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查明情况,确属个人或班子问题的,由县纪委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后,免去领导职务。述廉会议民主评议结果进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文章来源: (山阳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