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南县委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这是全省乃至全国首个县级明确框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细则》共分总则、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责任检查考核四大部分,明确了各级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选人用人责任、教育监督责任、正风肃纪责任、机制保障责任、示范表率责任”六个方面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纪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协抓责任、检查责任、执纪责任、自身建设”四个方面监督责任,并通过健全各项机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为有效落实各级党委六个方面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规定从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示范包抓、点题汇报、约谈党委负责人、接受审议监督等方面落实领导责任;从严格选人用人资格审查、严格票决干部等方面落实选人用人责任;从加强廉政教育、落实各项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方面落实教育监督责任;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健全改进作风常态机制等方面落实正风肃纪责任;从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落实案件查办机制、问题线索处置报告机制、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名考察机制、“一案双查”等方面落实机制保障责任;从逐级示范做表率、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机制等方面落实示范表率责任。为有效落实各级纪委四个方面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规定从提出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组织工作落实等方面落实协抓责任;从定期督查、季度汇报、检查调研、示范观摩等方面落实检查责任;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实施责任追究、进行诫勉谈话、实行问责、警示教育等方面落实执纪责任;从纪检检察机关干部落实“三转”、严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纪律等方面落实自身建设责任。
《实施细则》还规定,县纪委协助县委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半年检查,县委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格次实行年终考评并通报,结果计入责任制考核成绩。对镇、县直部门“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