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基层公务接待推行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的意见》(陕办字〔2010〕50号文件)和商洛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商纪发〔2010〕13号文件)精神,柞水县于2010年12月1日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我县《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意见》,县委书记刘荣贤要求:所有县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镇进行指导检查、调查研究等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一律在乡镇机关公务接待“廉政灶”吃份饭或工作餐,严禁在营业性餐馆进行公务接待。县委常委及县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并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严格按制度办事。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将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对工作不落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核销乡镇在营业性餐馆接待的费用及有关不合理开支。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账务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规接受公务接待、乡镇违规接待、报销不合理开支、接待费超支等问题。
文章来源:柞水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