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明确五条措施,从严管理公务车辆。
一是严明纪律要求。明确十个严禁的公车管理纪律,即严禁公职人员(专业驾驶员除外)驾驶公车;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严禁公务人员酒后驾车;严禁动用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及亲朋上学、旅游、休闲及其他非公务活动;严禁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公车、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私自驾驶外出;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报支私车费用;严禁领导干部在单位或下属单位报支违规驾车后产生的费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处置车辆。
二是严格管理制度。实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在全县推行公务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节假日(含双休日)封存停驶制度,各镇公务用车节假日(含双休日)在县城指定区域集中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出车审批单制度。今年春节期间,各镇车辆未发现一起公车私用现象,截止目前,全县共审批各镇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出车16次。试点推行公务车辆费用单车核算制度,车辆运行成本明显下降。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一方面对驾驶员违规行车和酒后驾车的,将严格追究驾驶员和有关人员责任,对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如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一定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费用。另一方面实行专职司机驾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将公车交其他人员驾驶,否则将追究专职驾驶员责任。对驾驶员私自出车的除给予罚款外,还将通报批评,对产生的费用和后果(包括事故)一律由驾驶员承担。截止目前,全县公车未发生一起责任交通事故。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作为规范公车管理的抓手,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会同交警、新闻媒体开展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有禁不止严肃处理。截止目前,全县开展各类明察暗访13次,对4名违反公车管理纪律的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在全县发挥了极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是严格旧车处置。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小汽车,符合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未达报废标准的,一律不准更换新车。对淘汰或报废的旧机动车,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继续留用,一律由县国资局统一组织进行鉴定和评估,或统一调剂,或统一报废,或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拍卖处理。2012年,全县公开拍卖公车4辆,处置收入9万元,报废公车14辆,有效的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