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对市级部门案件实施“指导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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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市级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缺少专业人员,所以一直是案件后续处理工作的薄弱点。为解决市级部门查处案件中的难题,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二十四字”方针,近期,宝鸡市纪委出台了《市纪委监察局指导市级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案件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市级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立案查处的党政纪案件及双管市级部门纪检组立案查处的党纪案件都必须经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指导审理后,方能办理结案手续。指导审理遵循法定、主体和沟通三原则,明确了审理程序、时限办结、中止审理和报送材料等内容,市纪委履行“四审核”职责:审核证据、审核事实、审核定性、审核量纪,并承担案件处理程序环节的指导,帮助做好处分决定或批复起草、处分宣布和落实等后期工作,体现指导审理、协助把关的工作原则。努力创建一种指导不代替、帮助不添乱的新型案件审理方式,通过以案代训的方式,在全市实现审理资源、审理经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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