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扶风县健全完善十余项制度,细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事项,以此增强了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有效监督和管理了党政领导干部。
一是明确问责机关。启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县委、县政府直接问责或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向问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是明确问责线索。(一)县委、县政府依据下列方式发现的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问责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1、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的;2、上级机关责成问责的;3、绩效考评中发现的;4、其他方式发现的。(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据下列方式发现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问责的线索,可以直接启动问责建议程序。1、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2、处理重大事故事件中发现的;3、上级移交的;4、在干部考察、述廉述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评议中发现的。(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据下列方式发现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问责的线索,经过调查后属实的,应启动问责程序。1、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2、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3、县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4、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据下列方式发现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问责的线索,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经过调查后属实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2、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3、群众集体上访暴露出的问题;4、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三是明确问责时限。问责决定机关在接到问责建议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机关可提请问责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调查机关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四是明确问责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须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出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五是明确申诉事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限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1、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方式;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文章来源:扶风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