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方: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面临的困惑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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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双重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其能否有效履行好职能,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党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依纪依法查办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是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更是检验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标尺。近年来,基层纪委在查办案件方面认真落实办案协作区等省、市纪委提出的反腐倡廉创新制度,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工作实效与群众期望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但在实践中,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惑。

 

    困惑一:办案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不会、不能办案现象严重。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人数较少,查办案件人员一般只有1—3名,且多数年龄偏大,专业知识更新速度慢,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同时,近年来新招考具有法律、经济、心理学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公务员,要么在司法机关工作,难以调整到纪检监察机关;要么在经济部门工作,不愿意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急需的人才进不来,进来的人员不专业。

 

    困惑二:没有固定办案场所,办案风险大,不愿、不敢办案现象普遍。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方式仍然停留在简单的“一张纸,一支笔”式的询问调查,或者人工检查账务等传统单一模式,很难突破大案要案。同时,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相对比较简陋,仅能保障办公基本需要,没有专门办案场所。这一现状导致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很难落到实处,查办案件人员及被查处对象的人身安全均没有保障,普遍存在怕出事、怕担风险的畏难情绪,导致不愿、不敢办案。

 

    困惑三:协调意识差,县(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基层执纪执法机关大局意识不强,信息交换不及时,线索移送不到位,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多个执纪执法部门先后对同一单位(个人)进行查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形象。个别执纪执法机关,过分强调独立执纪执法,对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协调机制知之甚少,我行我素,难以形成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

 

    困惑四:保密工作难度大,熟人社会干扰大。县(区)干部职工流动较慢,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纪检监察干部由于长期在同一县(区)工作,与本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现状,对查办案件的保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往往是初核刚开始,信息已传播,各种干扰、说情风接踵而至。

 

    困惑五:查办案件力度与群众满意、组织认可之间的关系难以平衡。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满意度就会提高。但同时也会对因查办案件力度大,给纪检监察机关带来一些掣肘和负面影响,导致工作开展、干部提拔交流等方面难度增加。如果查办案件力度不够,腐败现象就会易发多发,群众不满意,组织不认可。

 

    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影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的主要因素。我们在实践中感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是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参照基层政法机关标准化建设模式,对远离市区的县,按照“分片规划、合理布局、调剂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基层办案点,所需经费采取省、市、县分摊的办法予以保障。

 

    二是加强办案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办案人员信息库,省、市统一调配,实行异地交叉办案,从机制上解决熟人社会无密可保的问题。

 

    三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指导,整合执纪执法机关办案力量,提高突破大案要案能力。

 

    四是执纪执法机关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将查办案件工作业绩列入执纪执法干部提拔使用、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使基层敢于、善于查办案件的干部优先得到提拔使用,真正把“查办案件是本质,有案不查是失职”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文章来源:扶风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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