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渭滨区加大制度创新和工作推进力度,制定并实施《渭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责任追究的强力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以制度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化。
“规定出台后,我们要宣传好,让大家都知道,给大家一个缓冲期,让全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身上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渭滨区委书记在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渭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时说。自此,全区各街镇、区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将依据《暂行办法》被追究问责。
渭滨区结合近几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出台责任制追究办法,形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有工作部署、有责任分解、有检查考核、有追究问责的完整链条和工作体系,紧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
《办法》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遵循“下管一级、上追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严肃追究违纪违法当事人上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有责必究、究必到位”。
《办法》重点对党员干部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实行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受到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分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等;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一般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由各镇街、县直各单位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追责。
责任追究具体实施中,注重“合理量纪、宽严有度”。着眼实际,统筹考虑,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务求合理量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疏于管理、有章不循导致问题发生,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从重追究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因所属人员隐蔽违规失察等客观因素导致问题发生,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