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上午15时许,群众举报渭滨区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上班期间驾驶该院陕C-J0102公车去宝钛游泳馆游泳。
经初核属实。4月15日经区委同意,区纪委研究决定对其停职立案调查;涉案车辆封存;将其违纪问题全区通报;区检察院党组就此作出书面深刻检查。5月13日区纪委常委会同意此案审理处理意见,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5月22日区纪委下达区直机关工委关于给与其党内警告处分的批复,处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