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推行《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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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太白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探索推行《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了审理谈话告知的程序和内容。

该制度在党政纪案件审理谈话阶段实施,由审理人员向违纪党员及监察对象以书面的形式出示《党政纪案件审理阶段被调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陈述和反映。《告知书》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明确被调查人的9项权利:依照规定申请可能影响对其当事人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进行回避的回避权;如实说明情况的陈述权;对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的见面权;对被调查的案件事实进行申辩的申辩权;要求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员为自己作证和辩护,并能提出案件公开审理助辩的辩护权;对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咨询的知情权;核对谈话笔录等文书并可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的核对权;举报和反映其他人员违法违纪事实的检举权;对组织作出的审查结论、处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的申诉权。

二是明确被调查人的7项义务:积极配合案件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不得故意推脱、逃避、阻挠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自觉接受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和供述违法违纪错误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实提供证据,不得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对谈话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等确认无误后签名押印;依法接受调查,履行已生效的处分决定,积极改正错误,如数退缴、上交违纪违规所得;依法行使权益,遵守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该制度推行以来,取代了过去由谈话人向被调查人口头宣读权利义务的繁琐过程,缩短了审理谈话的时间,同时,也让被调查人更直观地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促进了党政纪案件依纪依法、文明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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