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渭滨区纪委于11月16日对一起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的党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现场由调查人对调查的违纪事实当场进行陈述,并作举证和认证,被调查人充分陈述了申辩意见,部分党员参与旁听。最后,经过审理人员提问、调查方和被调查人相互辩论等环节,最终案情更加清楚、客观,被调查人也承认了认定的错误事实。
渭滨区纪委对这起违纪案件的公开审理,积极落实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被调查人的申辩权,让违纪案件处理过程置于阳光下,由“书面”审理变为“面对面”审理。让被调查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有效的保障了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渭滨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