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宝鸡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在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的同时,注重把保障违纪人员合法权益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途径,努力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审理环境氛围,促使违纪人员被处理时心服口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2002年至今,全市审结案件无一案无一人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为维护全市和谐发展的政治、经济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权利告知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确定“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处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工作原则,制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案件审理必经环节审理谈话阶段告知违纪人员权利和义务。他们享有三项权利:申辩权,即支部会议讨论违纪问题形成处理决议之前,违纪人员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进行申辩;申请回避权,认为案件检查或审理人员有可能出现不公正处理时,可以申请办案人员回避;自我救济权,处分决定中告知违纪人员的申诉途径、方法和期限。从程序上为维护违纪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二是审理助辩到位。建立《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助辩办法》并在全市执行,尝试改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与违纪人员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对等的状态,将传统的闭门阅卷审理方式改成庭审助辩审理模式。违纪人员采取自辩或聘请他人辩护的方式,与案件检查人员组成辩论双方,案件审理人员以主持人的身份,不偏不倚居中裁决,重新定位审理人员角色,有力地消除了“先入为主”和“先定后审”的倾向,赋予违纪人员更大程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该办法自2009年实行以来,全市共对15起案件公开审理助辩,采纳违纪人员和助辩人合理建议10条,案件处理后无一人申诉。
三是处分解除到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态度,抛弃成见,对行政处分到期的违纪人员推行《行政处分解除考察制度》,将行政处分解除的考察、测评和公示三个环节与回访教育相结合,深入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现状等,做到“以诚待人、以情动人”,强化受处分人员悔改的信心、决心。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按期解除行政处分,不再影响其年度考核、工资晋级等;对确实改好的人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放到能充分发挥其业务能力和专长的岗位,真正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爱护受处分的干部。5年来,全市监察机关共解除行政处分到期89人,至今未发现他们有再度违纪的行为和线索,其中有多人被单位重新委以重任,给人以“焕然一新”的感觉,扭转了社会、单位过去对违纪人员的片面认识。
文章来源:宝鸡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