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四项措施”严查“小官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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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千阳县认真坚持“有信必查、有腐必肃”的原则,采取四项措施,严查“小官贪腐”问题。截至目前,全县办结违纪违法案件53件。其中,科级领导干部8人,农村基层干部40人。

一是落实“三转”要求,突出主业。通过机构调整,把优势兵力集中到办案一线。同时,认真清理县纪委监察局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执纪、监督、问责上来。委局领导包案亲自参与案件查办,强化办案领导力量。发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与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和政法机关建立了案件信息通报、案件协作配合等机制,形成了合力。

二是发挥信访线索主渠道作用,坚持深挖细查。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案源线索主渠道作用,做到“五个一律”,即:初信初访,无论是署名还是匿名,一律进行调查;调查材料一律经县纪委把关;调查结果一律报县纪委备案;基层自办信访件一律由县纪委派员指导;发现违纪线索一律转案件调查。初核环节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对被举报人家庭成员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必须对被举报人经手账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对案件涉及的现场进行亲自勘查;必须对举报所涉及的项目查深查透。

三是坚持快查快办,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县纪委转变办案方式,由过去的“一包到底”向“速战速决”转变,坚持快查快办,在查实一个问题或一笔资金涉嫌犯罪后,就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是强化对基层纪委的领导,激发办案活力。坚决落实“两个为主”,在查办腐败案件上,以县纪委领导为主,要求基层纪委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县纪委报告。加强信访初核,提高成案率,要求所有的信访初核结果都要报县纪委监察室把关,质量不过关的不能擅自结案。对发现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或立案拖延不办,贻误时机的,县纪委追究基层纪委书记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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