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旬阳县在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县本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时,参照中央有关规定,前移监督关口,将监督对象延伸到镇党委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规范和加强了对镇、部门党委(党组)用人权的监督。
规范镇和部门党委(党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制定出台了《旬阳县镇和部门党委(党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各镇和部门党委(党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进行,在具体组织实施中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做到全程公开、全程监督,新提拔人选必须进行廉政、综治、计生等干部鉴定,必须进行任前公示。
规定七种情形事前要报告。一是镇党委书记、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在机构变动或已明确即将离任时提拔、调整干部的。二是调整非公务员到公务员岗位、工人到干部岗位的。三是调整党政(党委)办主任、行政股长或组织人事干部的。四是除村级班子换届外,镇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超过20人,或在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数量超过30人。五是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超过30人,或在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数量超过40人。六是领导干部在本镇、本单位(系统)调整提拔自己近亲属的。七是调整提拔曾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干部。报告事项未经县委组织部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去年以来,县委组织部共受理预审报告3次,同意2次,暂停1次。
镇和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要接受一次评议。镇党委每年要向“党代会”、县直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评议。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限期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党委(党组)书记应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离任要接受检查。对任期内调整提拔干部较多的镇党委书记、部门主要领导,在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离任时,对其调整提拔干部工作进行检查。离任检查一般结合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干部考察进行,必要时组织部也可单独安排专项组织实施。对民主评议“满意”、“基本满意”比例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文章来源:旬阳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