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出台机关单位公务车辆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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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略阳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略阳县出台了机关单位公务车辆处置办法。

 

  本办法所指机关单位公务车辆,是指由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等属地管理的财政供养单位的各类工作用车;公务用车的处置,是对公务用车的调拨、出售、转让、变卖、置换、报损、注销、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公务车辆必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分两次集中办理公车转让审批事项,进行集中处置和公开拍卖,平时不再办理单项处置审批事项;转让公务车辆统一由县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在县监察局全程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拍卖,以实际拍卖价格进行转让,严禁私下协议转让机动车辆;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招标确定;公务车辆转让所得上缴县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务用车处置后,各单位应根据财政局出具的车辆处置批复文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注销登记(报废)等国有资产账目变更手续;县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车辆处置的督促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批评。

 

文章来源:略阳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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