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全面推行居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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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推动制度建设,近日,城固县纪委采取四项措施,在全县全面推行居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是严格人员选用。 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3到5人组成,设主任1名,社区居民不足3000户的为3人,3000户以上的为5人,具体人数也可由镇、社区结合实情确定。选择思想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有正义感,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监督意识较强的人员担任候选人,其成员在镇党委、纪委指导下选举产生。严格实行资格回避,规定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两委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列为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是明确工作内容。居民监督委员会不参与具体居务的决策和管理,独立行使监督权,主要对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社区人员享受低保、高龄补助、民政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社区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聘人员人选、社区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等八项内容进行监督。同时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享有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提请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等七项监督权利。

三、健全工作制度。一是民主管理制度,监督事项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二是联系居民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分片联系社区居民,定期上门走访,了解社情民意;三是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监督事项;四是报告工作制度,每半年向镇纪委、社区党组织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度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五是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由社区党组织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六是考核奖惩制度,把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评先创优挂钩。

四是完善保障机制。居民监督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镇纪委的业务指导。纪检监察、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支持、指导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确保居民监督委员会在硬件上达到“八有”标准。各镇参照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制定出台具体的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报酬补助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向监委会成员发放岗位补贴和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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