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出台《市纪委案件审理室联系点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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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改进加强审理工作,保障提高案件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充分发挥汉中市纪委作为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联系点的作用,在宁强县汉源镇等四个基层组织建立市纪委审理工作联系点三年后,在实践的基础上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化建设。近日,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制定出台了《汉中市纪委案件审理室联系点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联系点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审理工作联系点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区纪委、市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推荐,结合审理工作实际状况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一是领导班子重视和支持联系点工作;二是联系点纪委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纪委书记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及创新意识,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纪检工作;三是案件数量、类型多,案件处理取得较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四是在硬件设施、办公经费等方面能保证纪委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规定联系点应当完成五项任务。一是分析、反映、总结本地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的情况和问题,总结经验和做法;二是定期向同级党组织汇报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监督执纪工作的开展;三是每年报送调研报告及典型案例一篇,每季度报送在市、县纪委网站刊发登载的工作信息不少于一篇,年初年底分别报送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其他相关材料;四是向市纪委审理室及时报送工作开展的重要动态和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每年至少到市纪委审理室专题汇报一次;五是承担市纪委审理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法》要求市纪委审理室为联系点提供四方面支持和指导。市纪委审理室每年至少上点调研指导一次,了解联系点的工作情况,掌握相关工作信息,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是提供业务资料,邀请参加会议,跟班业务学习,组织学习培训;二是适时召开联系点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联系点工作情况;三是总结、宣传、推广联系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向本级和上级部门推荐联系点报送的材料;四是指导开展执纪审查有关工作,促进联系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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