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及招投标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管理的正常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环境。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
进一步明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监督相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查处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二、明确监督内容
一是对准备工作的监督。建设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都必须到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按部门职责)备案,确认招标工作应具备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概况,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开标前,对出售招标文件、施工(监理)报名、交纳投标保证金及报名投标人介绍信、身份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审查。二是对开标的监督。监督检查开标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及开标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三是对评标的监督。对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程序,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投标人澄清资料等,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等环节进行监督。四是对定标的监督。审查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明确招投标流程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图,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程序。规定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十二项程序进行:1、取得项目招标具备的条件;2、招标项目备案;3、在指定媒体发招标公告或向潜在投标人发投标邀请函;4、招标报名;5、受理潜在投标单位申请、编制提交资格申请文件;6、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7、出售招标文件;8、现场踏勘、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召开投标预备会等;9、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等;10、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确定中标人;11、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开工建设;12、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