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党纪党规、压实责任,切实推动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有效落实,镇巴县日前出台了《镇巴县脱贫攻坚工作督查问责办法(试行)》,针对脱贫攻坚组织领导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业务不精通、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任务未完成等五个方面19种情形进行问责,为加快全县脱贫攻坚步伐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纪律保障。
《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干部。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推动工作,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原则。问责方式主要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等。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办法》规定,县扶贫办及镇(街道办)扶贫办要建立问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情况将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被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等方式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办法》的出台,以问责倒逼工作落实,强化责任追究,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彰显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志和决心,为从严从细从实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制度标尺。